婚姻终止的原因
(一)婚姻终止是指合法有效的夫妻关系因发生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归于消灭。婚姻终止只能因两种法律事实为发生原因:配偶一方死亡,夫妻离婚。
(二)婚姻因配偶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终止。
1、自然死亡,婚姻关系的主体之一已不复存在,必定引起夫妻关系的消灭,并且发生遗产继承等法律后果。在立法上,有的地区明文规定,配偶一方的死亡引起婚姻关系的终止。有的地区在法律上未作出明文规定,认为主体死亡必然引起婚姻终止的结果。
2、宣告死亡,宣告失踪人死亡的判决宣告之日,为被宣告死亡人死亡的日期。被宣告死亡人与其配偶的婚姻关系,自宣告死亡之日起消灭。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地区的规定。但个别地区规定,自生存一方再婚之日起,其原有婚姻关系始告消灭。被宣告死亡的人重新出现,或者以后确知失踪人并未死亡时,须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由*撤销原宣告死亡的判决。如果被宣告死亡人的配偶未再婚的,夫妻关系从撤销死亡宣告之日起自行恢复;但有些地区则规定,在此情况下,**离婚律师,须经夫妻双方同意并须重新登记结婚,其婚姻关系才能恢复。如果其配偶再婚后又离婚或再婚后配偶又死亡的,则不得认定原夫妻关系自行恢复。
(三)婚姻因离婚的法律行为而终止。离婚是配偶双方依照法定的条件和程序解除婚姻关系的民事法律行为。离婚也称婚姻关系的解除,即在法律上终止合法有效的婚姻关系。上海孚邦律师事务所致力于为各界人士提供婚姻家庭财产规划、企业与个人资产隔离、遗嘱继承与家族财富传承、金融工具的配置与法律设计等私人家事法律服务,**离婚律师,客户涵盖各类高净值人士和家庭,不乏企业家、演艺界人士、各领域**人士。根据《婚姻登记条例》*十二条规定,**离婚律师,办理离婚登记的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登记不予受理:(1)未达成离婚协议的;(2)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3)其结婚登记不是在中国内地办理的。